紅網湘潭站11月5日訊(湘潭晚報記者 李濤 通訊員 黃戌娟 葉炎輝)小孩去水果攤買一個蘋果,作為父母可能不會太在意;如果小孩花幾千元買回了一臺蘋果手西裝外套機呢?11月4日,湘潭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。一名14歲的少年私自購買蘋果手機,其父母要求商家退還購機款。在法庭調解下,商家最終退還了大部分款項。
  9月30日,劉女士的兒子任小平在湘潭縣一家手機專賣店,購買了一臺價值4999元的HTC手機和一臺價值4780元的蘋果手機。10月4日,任小平又在湘潭縣另一家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臺價值7找房子599元的蘋果手機。
  劉女士認為,兒子購買手機時,商家詢問了他的年齡,手機質量保證單上也註明票貼瞭購買方的身份證號碼,商家明知買方只有14歲,還將昂貴的手機賣給對方,達成的買賣合同應該無效。
  對此,兩商家認為,一個只有14歲的小孩私自帶如此多的現金購買手機,其監護人也系統傢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,且手機已有劃痕,不能全額退還。他們表示,3個手機只能按照二手手機的價格收回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未成年人在10周歲以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;10周歲至18周歲是限房屋二胎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,需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生效,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或未追認,該合同無效。
  在法官看來,本案中商家應退還購機款,買方應退還手機。但劉女士對其兒子購買手機一事也存在過錯,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、對小孩使用金錢的監督存在瑕疵,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  最終,經法庭調解,劉女士與兩商家達成調解協議:第一家手機專賣店退還劉女士購機款7000元;第二家手機專賣店退還劉女士購機款5800元;劉女士將3台手機退還給兩商家。
  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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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兒童私購貴重物品,可退貨
  根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的規定,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;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,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只可以進行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,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  同時《合同法》規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,除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外,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,該合同才有效。因此,未成年人在未經得家長的同意和陪同下擅自購買貴重物品,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視為無效,商家應該退款。  (原標題:湘潭14歲“購物狂”瞞父母花1.7萬買回3台手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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